昆山捷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要求股东及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清算义务 通知书
[2025]苏0583破361管1号
2025年11月12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昆山捷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捷升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5)苏0583破361号,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管理人,孙卫权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阁下系捷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捷升特公司的情况理当十分熟悉,有义务向管理人说明有关破产企业的相关情况。为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效依法进行且避免阁下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16条,特提示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取得联系;
二、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由阁下保管的捷升特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请将上述移交事项制作详细清单(部分移交清单样稿附后);因客观原因无法移交的须作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当面或书面向管理人说明捷升特公司现有的财产和经营状况等事项;
四、若离开住所地的,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和合议庭法官。
特请阁下审慎对待,如有任何异议和疑义,请按下述方式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通知。
昆山捷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接管清单;
2.民事裁定书;
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通知书;
5.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伟东、王珂13372133525;13372133521;
传真:0512-58697858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滨河路5号爱康大厦15楼
《接管清单》
阁下如有保管,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供:
一、捷升特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捷升特公司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二)捷升特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捷升特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
(四)捷升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捷升特公司的法人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捷升特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捷升特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捷升特公司的审计、评估资料;
(七)捷升特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捷升特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捷升特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九)捷升特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捷升特公司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十一)捷升特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捷升特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捷升特公司所占有的财产
不属于捷升特公司所有但由捷升特公司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物品,亦需向管理人提供,便于接管。
三、捷升特公司分支机构财产
捷升特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物品,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四、其他
提供捷升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出资人出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情况(含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